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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原指定公告之「布袋戲」為本縣「傳統藝術」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傳統表演藝術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傳統藝術」名稱。

刊登日期:2021/7/9
發文日期:2021/7/8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03813298B號
主旨:本府原指定公告之「布袋戲」為本縣「傳統藝術」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傳統表演藝術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傳統藝術」名稱。
依據: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。一、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第3條、第111條,爰就本府原指定公告「布袋戲」為「傳統藝術」(保存者:黃俊雄)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傳統表演藝術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傳統藝術」名稱。
二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82402593號。
三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,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,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
  • 布袋戲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傳統表演藝術」